8 月 2 日已經過了:歐盟 AI 法案的大部分條款現在正式適用
歐盟 AI 法案的實施時程上,2026 年 8 月 2 日是關鍵節點:「本法案其餘部分開始適用,第 6 條第 1 項除外。」這個日期已經過了。本文整理現在生效的義務、被延到 2027 年的例外,以及台灣供應商該優先確認什麼。
歐盟 AI 法案採分階段實施,最大的一個節點是 2026 年 8 月 2 日。依官方實施時程的表述:「本法案其餘部分開始適用,第 6 條第 1 項除外。」
這個日期已經過了。對還在觀望的台灣供應商而言,狀態從「未來要準備」變成「現在適用」。
先界定:現在生效的是哪些
依實施時程,8 月 2 日起開始適用的主要包含:
- 高風險 AI 系統的義務(有例外,見下段)
- 透明度要求
- 符合性評鑑程序
- 上市後監測要求
其中「符合性評鑑」與「上市後監測」這兩項,對台灣製造業最不陌生——它們的邏輯與 CE marking 是同一套:上市前要有技術文件證明符合要求,上市後要持續監控並回報問題。
如果你的公司已經在做 CE 認證,這個流程不算全新,只是對象換成 AI 元件。
兩個重要的例外
例外一:第 6 條第 1 項延到 2027 年 8 月 2 日。這一項涉及高風險分類的認定規則,官方時程明確寫明其適用日期遞延。
例外二:既有系統有過渡條款。對於在 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已投放市場的高風險系統,依時程說明,相關要求「僅適用於自該日起在設計上發生重大變更的系統」。
第二點對台灣廠商實務上最重要。如果你的設備在 8 月 2 日前已經出貨到歐盟且設計沒有重大變更,短期內壓力較小;但只要做了重大設計變更,就會落入新規範。
「重大變更」的認定會是後續爭議的焦點。以製造業的經驗,這類判斷通常會由客戶端先提出,而不是等主管機關認定。
GPAI 模型的時程不同
通用人工智慧模型(GPAI)另有一套時程。依實施時程頁的表述:在 2025 年 8 月 2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 GPAI 模型,其提供者須於 2027 年 8 月 2 日前完成相關義務的必要步驟。
另外,罰則相關條文(第 99、100 條)的適用日期為 2025 年 8 月 2 日,各會員國須於該日前訂定罰則規定並通知執委會。
邊界:什麼情況下你還是不受影響
- 產品不含 AI 功能 供應鏈盤點通常問不到你。
- AI 僅用於內部、不影響交付物 例如用 AI 寫內部簡報。
- 沒有歐盟客戶且無計畫進入 但要注意間接路徑:你的客戶若出貨到歐盟,要求會沿供應鏈往上傳。
反過來說,只要你的產品內含會做判斷的 AI,而且最終使用發生在歐盟境內,就在討論範圍內。這個「輸出在哪裡被使用」的判準,我們在先前的法規整理中詳細說明過。
對台灣企業的意義
現階段最務實的三個動作:
一、確認交付到歐盟的產品裡有沒有 AI 元件。包含供應商提供的模組。很多廠商是在客戶問卷來的時候,才發現自己採購的視覺檢測模組內建了模型。
二、確認這些元件是否落入高風險。判準仍是那句話:輸出會不會影響某一個具體的人被錄取、被核貸、被診斷。工業視覺檢測多半不會,人員篩選相關的則會。
三、盤點「重大設計變更」的計畫。如果既有產品在過渡條款保護下,那麼下一次改版的時間點就是義務啟動的時間點。這件事應該現在就納入產品規劃,而不是改完才發現。
各法域的準備工作高度重疊,可參考歐盟、日本、美國三種路線的對照——四項基礎工作做一次就能同時應付。
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角色問題
法案對不同角色課予不同義務:提供者(provider)、部署者(deployer)、進口商、經銷商。台灣廠商常以為自己只是「賣零件的」,但如果你的名字或商標出現在成品上,角色認定可能不是你想的那樣。
實務上的判準是:誰以自己的名義把系統投放到歐盟市場。白牌代工與自有品牌出口,在這部法案下的義務差距很大。這一項建議在議約階段就與客戶書面確認,而不是等問卷來的時候才討論。
需要保留的懷疑
本文依據的是 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.eu 整理的實施時程頁,該站為法案的整理與追蹤網站,非歐盟官方發布管道。具體條文的適用範圍、例外認定與各會員國的執行細則,應以歐盟官方公報與法律專業意見為準。
另外,「重大設計變更」等關鍵詞的認定標準,實務上仍在形成中。目前各方解讀不一,建議在與客戶議約時明確約定判斷方式,而非事後爭論。
常見問題
2026 年 8 月 2 日之後,歐盟 AI 法案哪些條款開始適用?
依官方實施時程,除第 6 條第 1 項外,法案其餘部分自該日起適用,主要涵蓋高風險 AI 系統義務、透明度要求、符合性評鑑程序與上市後監測要求。第 6 條第 1 項(涉及高風險分類認定規則)遞延至 2027 年 8 月 2 日適用。
2026 年 8 月 2 日前已出貨的產品需要重新符合規範嗎?
依實施時程的過渡條款,對於該日前已投放市場的高風險系統,相關要求「僅適用於自該日起在設計上發生重大變更的系統」。因此若設計未有重大變更,短期壓力較小;但下一次重大改版即會觸發義務。建議將此納入產品改版規劃,並在與客戶議約時明確約定「重大變更」的判斷方式。
台灣廠商該從哪裡開始確認?
三個步驟:確認交付到歐盟的產品是否含 AI 元件(包含向供應商採購的模組,此處最常出現遺漏);判斷這些元件是否落入高風險,判準為輸出是否影響特定個人的錄取、核貸或診斷等決定;盤點未來的重大設計變更計畫,因為改版時間點即為義務啟動時間點。
下一步
若你尚未完成產品的 AI 元件盤點,這是現在最優先的一步。我們把盤點表單與高風險判準整理在《企業 AI 合規盤點檢核表》,可於白皮書專區取得。
出處
本文時程依據 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實施時程頁,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.eu/implementation-timeline。加註引號者為該頁原文之中譯。
該站為法案整理與追蹤網站,非歐盟官方發布管道。具體條文適用請以歐盟官方公報為準。本文為產業觀察,不構成法律建議。